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进展的意见》(政办发〔2024〕72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与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根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 5%~9%修建 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围详见附件 1。(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与其他特别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围详见附件 2。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与相关规划设计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抢救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抢救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 4%~7.5%和 2.5%~4%。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舞配置医疗抢救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鼓舞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抢救工程以与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 1:1.4 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抢救工程可按 1:1.7 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 28~35 平方米/人进行核定。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抢救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实行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根据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