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法律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 1.0.4 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制造必要的条件
第 1.0.5 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法律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第 2.0.1 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 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 表 2.0.1 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 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 5 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 2.0.2 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 3.1.1 条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
第 3.1.2 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