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质量管理制度1
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1) 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根据“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工程建设监理知识,不断地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 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 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的的事项
(9) 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与有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设计文件的审核签发:发包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洽商文件,应先交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发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发
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均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签发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监理单位有权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质量证明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进场申报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场合格证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
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