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进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 1.0.3 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法律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 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46 中类,73小类。 第 2.0.2 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 2.0.3 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纳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 2.0.4 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纳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纳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纳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 2.0.5 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2.0.5 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R11R12 R13R14 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R22 R23R24 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R32 R33R34 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