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好《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和其他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农、渔民经营户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农家乐评定小组,严格根据《标准》“第 7 项星级的评定规则”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市、区)将一、二、三星级经营户(点)的评定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农办、省旅游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户(点)按自愿申请的原则,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农家乐经营户(点)在申报星级农家乐时必须有齐全的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且经营用地必须合法
第六条 根据《标准》,采纳综合评分的办法,根据《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附后)逐项进行评分,满分为1000 分
经营户:一星级经营户不低于 300 分;二星级经营户不低于 450 分;三星级经营户不低于 650 分;四星级不低于 800 分;五星级不低于 900 分
农家乐经营户无住宿服务的,各星级等次的分别为一星级不低于 250 分;二星级不低于 380 分;三星级不低于 550 分;四星级不低于 680 分;五星级不低于 770 分
经营点:农家乐经营点在相应星级上各加 50 分,为星级评分的最低分值,如一星级经营点不低于 350 分,无住宿的经营点不低于 300 分,以此类推
第七条 为了便于统一评定和验收(包括复核复评),四五星级农家乐市上报省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7 月底,其它星级申报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八条 被评为各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应授予对应的星级标志牌
星级标志牌由省里统一式样,标志牌制作成本费由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