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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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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2010 年 9 月 20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9 月 20 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3 号公布 自 201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廉洁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市、县级预算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公布,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进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根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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