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接受委托第三章 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 诉前准备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三节 起诉和应诉第四节 一审庭审第五节 二审庭审第六节 律师参加和解、调解工作第四章 律师代理具体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第三节 船舶碰撞案件第四节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五节 船舶油污案件第六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第七节 律师代理其他海商海事纠纷案件第五章 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业务,法律规范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合法人的权益。第四条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 接受委托第五条 律师承办海事海商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 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二) 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开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 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