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讨论开发平台,是基础讨论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讨论、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与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进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实验室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对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区县进展改革局,高新区、湖区经济进展局是本区县工程实验室的分管部门
承担单位为省属或中央驻鲁单位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为省进展改革委
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市进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受理时间与地点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 5000 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 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 500 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进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 10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 500 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