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关 于 印 发 《 深 圳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诚 信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文号:深建规〔2024〕6 号[ 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阶段评价,是以6 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 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 (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 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法律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