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湛江市审计局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条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5、《关于印发湛江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1]14 号)湛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 1995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行政法规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 2005 年 2 月 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自 1997 年 10 月25 日起施行。部门规章 1、《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国家审计署颁布,自 2000 年 8月 7 日起实施。2、《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国家审计署颁布,自 2000 年 1月 28 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审计署 1989 年 6 月 21 日颁布并开始实施。湛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款项内容)备注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通报批判,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警告,通报批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警告,通报批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4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警告、通报批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