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涉水工程(水利、港务、海事、航道)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1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录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的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程
未全部列出的,以检验或验收的主管部门的依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 号〈2024 年 8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199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 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 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交通部[84]交海字 17 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 15 号〈2024 年 3 月 24 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24]145 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水利部、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第 15 号令)《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 4 号〈1994 年 6 月 9 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119 号〈1993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 号〈1988 年 6 月 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 66 号〈1996 年 5 月 15 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2 工作要求 2
1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应及时与地方水利、海事、航道、口岸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做好涉水工程审核和验收申报工作
2 取水许可 2
1 取水许可预申请 2
1 在可研编制前,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甲级)的单位编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