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
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签订有要素齐全的借款借据的,视为采纳了书面形式
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款借据,但当事人各方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容无异议的,合同亦成立
第八条(签名盖章)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签名并盖章为合同成立的,而实际签订只有签名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
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约定合同签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实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约定签字即成立,但只加盖个人私章,应认定与签字有同等效力
对于签名即成立的借款合同,签名主体应限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当事人加盖公章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
借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等代替公章或合同章签订合同的,但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并为合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九条(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合同签约一方或各方未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时间的,应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合同签订时间或者以贷款人依借款合同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假如一方已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日期的,一方所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条(贷款人审查义务)借款人或担保人,其公司章程对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规定不明确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前,可以责令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借款金额确定)发放贷款后,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金额为确认依据;借款借据记载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四、借款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未经行政批准的效力)境机构未履行法定的批准手续借用境外贷款或者向境外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三条(企业借贷效力)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