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称境)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根据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围的基本规定。纳税人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一、试点纳税人围的界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与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目前的试点地区包括:市和市。二、“单位”和“个人”围的界定:(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单位。(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即在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三、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规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24]8 号)。四、对“境”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本条是关于采纳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