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说明1
本协议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屋买卖
当事人订立协议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接受存量房屋资金监管服务的,出卖人或代理收款人应当在监管合作银行开立 I类结算账户用于收取监管房屋价款,要妥善保管存折或银行卡,不要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
接受存量房屋资金监管服务的,资金监管机构按照协议载明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拨付房屋价款
涉及修改收款账户信息的,按照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办理
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可登陆“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网址为www
cn),录入本“协议编号”和身份证号查询存量房屋交易及监管资金办理情况
买卖双方自本协议打印之日起超过 180 日未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该协议信息从本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自动删除
协议编号: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甲方):(个人)姓名: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照号码:邮政编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照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买受人(乙方):(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照号码:邮政编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个人)姓名:国籍:_身份证(护照)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执照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位于外环线以,产别,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