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管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含山林地和河、海滩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审批机构,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出租实行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投入的土地开发(即“七通一平”:道路、洪水、排水(洪)、排污、电力、电讯,煤气管道)与全局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的成本金(以下简称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逐步走向循环的道路
第六条 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进展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计划、城建、环保、水利、农业、海洋与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围垦造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统一规划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规划,是指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滩涂开发利用、沙石土资源开发和山体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和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和社会进展相适应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互相协调,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按法定程序修订各项土地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