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印发《省中小学老师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458 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省中小学老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与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以便修改完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2024 年 11 月 14 日附件:省中小学老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老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阔中小学老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 2 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老师、高级老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老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老师对应五至七级
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围有效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教育教学讨论与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别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讨论、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州属单位)中小学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
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基层教育教学人才也可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围有效和全省基层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中小学符合《省特别人才职称特别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教育教学人才可按特别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