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与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一)要求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与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二)判定经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与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三)样车(样件) 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四)实施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围、产品类型与项目。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管理部门与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