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制度----------------------- -----------------------日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5 号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 2024 年 7 月 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主 席 尤 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与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围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围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