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红岩煤业二O一三年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与其职责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七章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治疗康复制度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与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五章 附 则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方针。第四条 凡我矿围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与其职责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与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根据国家规定要求,成立大则勒煤矿三号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成 员:煤矿井下全部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温扎根兼任,负责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必须设置一名职业安全健康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具体工作。第七条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本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二)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三)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四)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与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