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促使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其保护资源与环境的义务,逐步建立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根据《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24〕10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证金的分级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交存与本息返还(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山以与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大、中型矿山,由矿山所在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管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小型矿山,由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保证金的交存和本息返还,统一在本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保证金专户中办理
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的保证金交存、和本息返还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矿区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保证金管理机关
(五)采矿权人凭保证金交存凭证、相关材料与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附件 1),到采矿权审批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在《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经领取了采矿许可证,但尚未交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应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与时交存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年检时,采矿权人必须持保证金交存凭证、相关材料以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到采矿权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二、保证金账户设置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代理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
(一)省国土资源厅指定代理银行具体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