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讨论生基本奖学金”、“讨论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讨论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舞讨论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讨论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讨论生培育质量,根据《大学讨论生培育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大学 2024 级讨论生奖助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大学讨论生基本奖学金”、“大学讨论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大学讨论生优秀奖学金”(以下总称“讨论生奖学金”)
为保障讨论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讨论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讨论生学费,对于免试推举硕士讨论生、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读生全部给予基本奖学金;讨论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校的讨论生;讨论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与以上年级的优秀讨论生
第三条 讨论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 讨论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讨论生(指原计划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讨论生(指原计划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讨论生奖学金
各类专业学位讨论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参加讨论生培育机制改革,也不享受讨论生奖学金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讨论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讨论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育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六条 各讨论生培育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讨论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讨论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第七条 讨论生院作为讨论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讨论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讨论生管理处负责全校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