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本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本
二、此章程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本所涉与的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己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今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第二章 业务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围(必须具体、明确):(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 )××××××××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