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分析 摘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但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社会调查不严格、不法律规范、法律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影响了实际执行效果,需要从完善立法入手,综合施策,确保司法裁判不枉不纵,真正使司法人文关怀落到实处
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效力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渊源与定义 社区矫正是是指对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或罪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乡镇司法所)在法院、公安、检察、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帮教监护人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期限内,安置在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社区,通过参加社区劳动改造、思想教育训诫等社会化服刑方式,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拟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服刑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社会背景、社区服刑影响等进行调查,由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工作建议的活动
根据我国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福建某县为例 (一)审前社会调查实施现状
某县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正式起步于2011年,2014年至2016年,该县所辖的七个乡镇司法所共开展审前社会调查69人次,其中作出同意/不同意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各62人次/7人次
法院审查后采纳评估意见67人次,其中宣告缓刑61人次、裁定假释1人、不予社区矫正6人次;未采纳评估意见2人次,其中决定适用缓刑1人
近三年来,该县法院缓刑适用的人数及开展审前调查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