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改善综述 本文 一、国外社区矫正进展简述 通常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前身是社区治疗,是实证学派的矫正刑思想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新进展。二战后,基于回归社会和预防犯罪理论,人们总结了社区治疗的优缺点从而使社区矫正模式应运而生。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末至 70 年代初,社区矫正已经遍及美国的每一个州,并广泛适用于审前释放和转处、缓刑、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方案和假释等方面。社区矫正的机构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州主办的;二是地方主办的;三是私人管理的。矫正机构一般都设置有专业人员,如劝教员等,而且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家中监禁制、周末监禁制、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制、归假制等。在加拿大,社区矫正大约监督着监狱和社区中的省级成年犯中的 80%。社区矫正不再被认为只是监禁刑的一个附属品或替代物,而是在可能和恰当的时候要优于直接的监禁刑,后者已经被视为是/最后的选择 0(lastoption)。[1] 二、社区矫正的法治价值 1、体现法治的公正与自由价值,切实尊重人权,保障被矫正者的应有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0 并指出:/当法律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0[2]社区矫正主张以人为本,注重对犯罪人的保护,使罪犯在社区中生活,基本成为社会正常的人,使犯罪人能够有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具体包括:其一,可以保障犯罪人应有权利的有效行使,充分利用不与社会隔离的特别优势,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刑人员的权利。/在民主社会里,罪犯遭受的损失就是失去自由,所有其他权利,政治上的、经济上的、教育上的权利,都应像其他公民一样地保留。0[3]社区矫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人其他自由权利的行使,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救济权、婚姻家庭权利。其二,与监狱相比,在社区开放的环境下,社会监督更有效直接,从而避开了一些监管人员在监狱这种较为封闭、社会监督较薄弱的情况下滥用权利,任意剥夺侵害服刑人员的权利与自由。最后,社区矫正集中专门的人力和物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治、思想教育和行为监督,还可以为犯罪人提供较好的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使得他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