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 X 贴现程序,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本流程适用于 XX 市商业银行与其所辖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一)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二)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1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五条票据回购是指出票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回购方式向收票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第六条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票据到期时,应注意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按时收回票款
第七条办理票据贴现时,汇票的承兑行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且在本行授信 X 围之内
第八条贴现业务实行严格的额度控制,超授信 X 围和超额度的必须逐笔上报,未经授权的业务严禁办理
第九条办理贴现的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条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以与限定流通转让区域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转贴现和再贴现的业务,虽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