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与《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与《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与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与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与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