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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全套): 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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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全套) 重 点 推 荐 第二辑(本部分共 160 页,合计收录案例 54 套)1.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假如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 30 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 90 日的,简称"90 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开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 1995 年 10 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6 年度内,曾离境 60 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 40 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 90 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 96000 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开 成 为 居 民 纳 税 义 务 人 , 从 而 节 约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5700 元 , 即 :12×[(96000/12-4000)×15%-125]=5700(元)2.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800 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8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 3200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某纳税人月薪 10000 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届民纳税人),月取得工资收入 10000 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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