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corporation” 与“Company”在我国虽然都被翻译为“公司”,但它们在英文中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Corporation”是一个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类似于“法人”的概念
而“Company”的基本意思是“伙伴”、“同伴”,并不带有独立实体的含义,因此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只是“企业”的统称
因此,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名称中带有“company”一词,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公司法人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各不相同,一般要求选定一个法定注册地址
对于跨州经营的大公司来说,可以在公司营业的任何一个州注册,然后再在其他各州以"外来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的身份申请营业许可
因为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和法庭比较完善,所以许多跨州的大公司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
选定公司注册地点之后,就要根据公司(company)的不同形式来选择相应的标准格式注册
在美国打开任何一家报纸或在公共场所,随时可见各种公司的广告辅天盖地,但不论什么“公司”(company),无非有3种形式:××××Company,××××Co.,Ltd.(全称为Corporationlimited),××××Inc.(全称为Incorpo ratd)
根据严格规定,应当这样解释:Company属独资公司 或合伙,Co.,Ltd属于股份公司,Inc属于独资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将分别探讨美国公司即“company”的这几种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一. 合伙 《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规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商业的社团
依据某州成文法或者依据某权力机关而不是该州权力机关所采纳的法令而形成的社团不是《统一合伙法》意义上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