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提供相应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市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区和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的住宅区,应制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荆州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环保、住建、规划、电力、电信、邮政、计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荆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法律规范行业内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进展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采纳招投标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在 5 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在 5 千平方米以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 3 个;住宅在 5 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在 5 千平方米以下,荆州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经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方式,向 5 个以上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