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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入罪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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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入罪机制分析 摘要:虚假诉讼罪必定会对司法秩序造成侵害,对于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则属于选择性客体。作为刑民交叉紧密的罪名,该罪的客观行为为捏造全部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司法秩序;刑民交叉 随着 2024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民事诉讼领域中长期存在的大量虚假诉讼行为将会受到《刑法》“虚假诉讼罪”的规制。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不再仅依据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或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无罪化处理,或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虚假诉讼行为入罪,无疑是对民事诉讼中扰乱司法秩序、利用法院判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力震慑,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构建了《刑法》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客体及客观方面的认定仍然存在难以厘清的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此次虚假诉讼入刑属于试探性立法,因此更应该明确此罪的犯罪构成,以便实现入罪明确化。 一、虚假诉讼罪客体分析 2024 年 10 月 24 日最高检《答复》中认定“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笔者认为该《答复》对该行为侵犯客体的认识不妥,该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包括司法秩序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两种客体不一定均会受到同一个犯罪行为的侵害,故不应细化区分为主次客体。如夫妻双方串通由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另一方死亡以达到某种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此时仅妨害了司法秩序,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缺乏对次要客体的侵犯,故只能认定为无罪。因此,笔者认为张明楷教授提出的本罪属于复杂客体中的选择客体是比较客观的。从法条表述来看,虚假诉讼保护的客体具有选择性(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个选项永远属于必选项,即“司法秩序的妨害”,而另一个客体却属于随机选项。即任何虚假诉讼罪都必定妨害司法秩序,却不一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不同于抢劫罪中的主、次客体会同时被侵害的情形,虚假诉讼罪中的司法秩序必定会受到侵害,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一客体是属于随机性的,不存在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却未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罪。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将此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故,对该罪的推断必须全面、客观。司法实践中有的虚假诉讼行为尽管根本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还未来得及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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