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基本特征论文 [摘要]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进展的最高阶段在未来我国保险业的进展中肯定会形成燎原之势,本文对责任保险的产生、进展作了较详尽的说明,对责任保险的特征进行了论述,为责任保险在我国的进展、繁荣作了必要的理论探讨
[关键词]法律,赔偿,责任保险 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进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进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
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定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进展证明了的客观规律
同时我们还知道,责任保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进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一责任保险的产生与进展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身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立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 19 世纪的欧美国家,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得到进展
1880 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经营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886 年,英国在美国开设雇主责任保险分公司,而美国自己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则在 1889 年才出现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强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车责任保险,始于 19 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当时的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最为活跃,它签发的汽车保险单仅承保汽车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责任,保险费每辆汽车按 10—100 英镑不等收取,火险则列为可以加保的附加险;到 1901 年,美国才开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