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规章制度第一章 公共部分部门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及其奖罚条例 为强化管理,搞好团队建设,要求各级管理人员从自身建设抓起,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现就部门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及其奖罚条例规定如下:一、劳动组织纪律: 1、必须自觉带头执行酒店的各项劳动组织纪律,上下班自觉打卡,不准让员工代打卡 ,如检查发现代打卡现象,按 100 元/次予以处罚。2、工作时间有事外出必须请假,主管、大堂副理外出向本部门经理和总经办主任请假,经理外出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在门卫处登记,否则按无故脱岗考核,按 50 元/次处罚。3、未经总经理允许,任何人不准私开客房。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可在值班房间休息,私开客房房费自付。4、部门经理在岗期间,中午可在店外就餐,但不允许饮酒(酒店业务招待除外);晚上不允许在店外就餐和饮酒(酒店业务招待除外),可在职工餐厅就餐。如违反规定,第一次罚款 500 元;第二次罚款 1000 元,并劝退。(由全体员工监督,对举报属实者,奖励 100元。)5、禁止在酒店所有电脑上玩电子游戏,如检查发现,按 50 元/次处罚。6、禁止在酒店参加各种赌博活动(特别情况除外)。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赌资外,对参加人员将处以 200-500 元/人次的罚款。二、工作纪律:1、按时参加部门经理例会,不准迟到、早退。如有事需提前向总经理请假,如迟到按5 元/分钟罚款,无故不参会按 100 元/次罚款。开会期间不准打手机(特别情况除外),手机需调在振动位置,否则按 100 元/次罚款。按时认真传达贯彻部门经理例会形成的决议和指令,不传达贯彻,予以 50-100 元/次罚款。2、手机必须保持 24 小时开通,因工作联系,手机无故不开或不接者,按 100 元/次罚款。3、不听指挥,擅作主张而贻误工作者,予以 100-200 元/次罚款。4、因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100-500 元罚款。5、一切从酒店全局利益出发,与不利于团结的行为做斗争。破坏团结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至开除。6、任人唯亲,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损害酒店利益,一经发现,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7、值班期间,代表酒店总经理行使权力。要求经理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准随意离岗,无故擅离岗位者按 100 元/次予以处罚。如造成酒店利益受损或影响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一切后果将由本人承担。三、以下情况,予以相应奖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