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的归责抛弃了传统的侵权法归责原则
因无法得知具体加害人身份,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均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给予受害人保障
这不符合肇因原则与自己责任原则
过错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免责事由为何均系共同危险行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难点,甚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理解与适用均不同
为了维护法秩序的稳定,正确理解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文采取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着重探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的改进方式
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系对共同危险行为证明责任的规范分析
首先,对共同危险行为概念进行简单介绍,指出其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其次,对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定以及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证明责任规定进行总结,理清我国共同危险行为证明责任的发展脉络;最后,对现行有效的三部法规进行位阶分析
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脉络梳理的基础上,讨论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证明责任的争议
如今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承担离不开《侵权责任法》第 10 条,本文首先讨论此条的性质,通过体系解释,笔者认为此条系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是第 10 条的重点,理论界有造成损害的高度可能性说、证据损害赔偿责任说、事实推定说、证明责任倒置说四种观点;举了两个适用法条相同却裁判结果不同的案例,通过相反案例,重申应当允许共同危险行为人通过否认因果关系存在而进行免责的观点
第三部分是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法分析
本文从罗马法时期讨论,罗马法时期还未有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德国法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说,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免责;日本法与德国法相似,但其有致使共同危险行为向共同加害行为扩大的风险;美国存在案例
第四部分是对分配规则的改进
首先厘清立法者的规范目的,笔者认为第10 条是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确定过错的证明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对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