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目 录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七、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一、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为法律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员和管理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