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
1 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 19 个单元 169 个品种,详见附件 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加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14 号 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70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