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2024 年 6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 GCAI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16 周岁至 65 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 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 10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 15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9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 20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 20 人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