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老师与学校法律关系 摘要:改革开放 30 年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提高。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改革,推动了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转型。特别是对老师人事制度的调整,让高校与老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的模糊。基于此,下文主要以我国高校与老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进展和变迁为出发点,阐述了我国现行聘任制度下的高校与老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老师;法律关系 现阶段,高校老师与高校因为聘任关系发生冲突的事件不断增多,不仅使老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进一步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平稳进展。民办学校在聘任老师时,会与老师签订劳动合同,老师一旦受到不公平对待,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高校进行追究,保护老师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公立学校在处理与老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由于过多的法律文件和法规制约,很容易造成高校和老师之间的困扰,也就违反了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从而威胁着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高校与老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进展和变迁 (一)老师聘任制度的建立。新中国成立之后,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进一步的进展。各个高校基本上实行了老师职务任命性和职务工资等级制度。由于老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各大高校不得不进行管理制度和高校机制的改革。并由传统的老师职务任命制度转变为现在的老师聘任制度,公立学校在进行聘任制度时,由行政部门根据高校的教学工作需求,向高校派遣老师,自此这些老师又多了一个特别的“称号”即国家公职人员。高等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对老师的管理主要受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约束。也就是老师想要在高校工作或者任职需要经过我国行政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同时,1978 年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老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以及提升的方法暂停规定》的请示报告,经过国务院的同意之后,对老师职务名称进行了确定以及整合,并对老师的考核和奖惩提出了统一的对待标准。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了老师与行政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二)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的进一步进展,落后的老师职责任命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学生和社会的进展需要。这就加速了老师制度的改革之路,构成了现在高校与老师之间所形成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自然被纳入行政法中。而这种关系的存在,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不同,这是时代变迁的产物,对我国教育的稳定进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0-1990 年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