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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生就业法律保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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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生就业法律保障的探讨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在高校扩招带来大学生结构性相对“过剩”的状况下,就业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就必定涉及就业权的合理分配问题,即大学生的就业权的实现问题。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陷阱多有,就业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 目前,大学毕业生人数众多,工作岗位相对不足。有数据显示,2024 年的大学毕业生再创历史新高,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592 万多人,再加上去年没能实现就业的往届毕业生,人数将超过600 万。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欧美各国纷纷裁员,估计今年全世界有 2000 万个岗位流失。我国企业虽然未出现大批裁员情况,但对人数众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找个好工作的难度无疑在增大。有专家坦言,受金融危机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今年的校园招聘会来得慢一些、少一些,很多企业还在观望之中。因此,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问题 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卑视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卑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法》第 16 条、19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躲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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