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工装设备有限公司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2011 年 10 月 1 日 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登记编号:企女专集( ) 号本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已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现报送审查。企业名称(章)上海大众工装设备有限公司 工会名称(章) 双浦村联合工会企业法定代表人 凌建兴 工会主席 陆文斌 企业方首席代表 凌建兴 职工方首席代表 王世明 集体合同期限 1 年 属:①首次签订②续订 ③变更企业性质 集体 所属街镇(系统) 安亭 企业职工总数 200 人企业地址 嘉定区安亭镇于田路 89 号 邮政编码 201805 联系电话 59577058 联 系 人 凌建兴 主要议题: 协商讨论续签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协商经过: 201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本次大会应 到 200 人,实到 200 人,符合法定人数。经到会代表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 女 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并由公司方首席代表凌建兴和工会方首 席代表王世民在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上签字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上海大众工装设备有限公司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大众工装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众工装设备有限公司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共同签订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协议。第一条 单位不得以结婚、妊娠、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妇,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三条 单位对妊娠七个月以上(以二十八周计算)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孕妇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第四条 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第五条 单位对女职工每二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出资。第六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