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积极推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民宗局行政执法任务和范围(一)执法任务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查处民族宗教行政违法案件,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确保履行行政职责
(二)执法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事务
二、民宗局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一) 民族方面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 年 8 月 29 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2、《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 年 8 月 29 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6 年 12 月 13 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25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4、《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2005 年 12 月 1 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 19 次会议通过,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5、《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
(二)宗教方面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 426 号令,2005 年 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第 144 号令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 年 9 月 26 日国家宗教局 1 号令);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 年 4 月 21日国家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