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责任1
1 承包商须遵循发展商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发展商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完成测试、调试和依法安排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执行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及获得需颁发的准用证书,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2 从本工程开工日起直至发展商竣工证书发出且本工程已移交给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的酒店管理公司之日(以最晚之日为准)止,承包商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妥善保管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包括已完工部分)
3 承包商亦须负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4 承包商除须按第 9
3 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或其他违约事宜负责,并赔偿发展商因承包商违约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商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以及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
5 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展商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
承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承包商过失或故意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6 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事本工程所需的人员,并与用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时支付工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等
如承包商人员施工过程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如有)
无论何种原因,承包商均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因承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发展商或本工程造成影响,承包商应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次,并赔偿发展商的全部损失
7 承包商在施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