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工信创发〔2024〕423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法律规范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进展,鼓舞和扶持广阔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3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111 号)、省委省政府大力进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强民生工作,开展全民创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各种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法律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第三条 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进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省经济进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第四条 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创业促进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法律规范管理,有序推动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坚持政府引导,鼓舞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加的原则,坚持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省工信委负责全省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省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省级创业基地的条件第六条 省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法律规范、具有良好的进展前景和可持续进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地进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第七条 省级创业基地的专项条件。(一)工业加工型。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