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总论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民事法律事实 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 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
(2)时间的经过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 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三、民事主体(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 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我国《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 终身享有
《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 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