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权融资向债权融资转变中的法律问题 侯菲菲(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2009 级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批新型企业蓬勃出现
如何解决企业资金短缺及依法融资的问题,不仅成为困扰各国经济理论界、经济实业界的世界性难题,而且也成为各国立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用对比的方法分析了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模式的特点,再结合我国现状,对两者转化以求达到平衡状态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 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 融资模式 一、发达国家融资模式分析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证券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 55%以上;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及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银行贷款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 80%以上①
(一)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英美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的市场化
因此,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 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形式
由于美国企业融资模式更具有代表性,这里着重从美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来进行分析:据研究,在 1970 年~1985 年时期股权融资在美国的外部融资中只占 2
1 % ,而企业从债券市场融取的资金平均约为来自股票市场的 3 倍~10 倍
从 1984 年以来,美国公司已经普遍停止了股权融资,而是大量回购自己的股份
美国著名金融学家 steward Myers 曾于 1984 年总结了一条美国企业融资的规律,称之为“啄食顺序(Pecking Order)”
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的绝大部分企业在融资决策上自觉或不自觉的遵守这一规律,即资金首先筹自利润留成部分和固定资产折旧;其次企业才考虑外部融资,其中又优先考虑债权融资,而把股权融资作为最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