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GF——1999——02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制 定 制定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承包人(全称): 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彭阳县四中校园仿古园林景观工程 工程地点:彭阳县四中校园内 工程内容: 修建砖木结构游廊 123m 、四角亭 2 座 38 ㎡、六角亭 2 座 60 ㎡、四层八角亭 1 座 320 ㎡,总建筑面积 639.4 ㎡。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给排水、电气安装部分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1 年 4 月 20 日 竣工日期: 2011 年 7 月 8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8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佰捌拾柒万伍仟陆佰元整 (人民币)¥: 2875600.00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04 月 20 日合同订立地点: 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银川市北京东路 742 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0951-6710307传真: 传真:0951-6710307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利民支行帐号: 帐号:13000140900018331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75000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