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G 桩桩基施工劳务合同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劳务协作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按时、优质、安全、文明地完成长春至吉林城际铁路工程 CJCJ-1 标段第二工区DK9+508-DK10+230 段 CFG 桩基工作,通过对乙方以往业绩、施工能力、设备配置及现场管理水平等方面全面考查,决定将本标段部分 CFG 桩工作交由乙方完成,为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桩基施工劳务协议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建长春至吉林城际铁路工程 CJCJ-1 标段第二工区 CFG 桩施工工程; 2、工程地点:吉林省长春--九台市;3、工程内容:编制施工方案,桩位放线,成桩包括钻机及钻具安拆、移位、钻进、砼搅拌、运输、灌注,桩间土外运、桩头凿除运弃,试验资料及施工资料编制、完工交验等乙方工作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并承担水电及弃土点、运输道路费用
第二条 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乙方组织施工,提供劳务人员、机械、全部施工材料,为完成合格桩基从前期准备到缺陷责任期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符合业主、监理、甲方要求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第三条 承包范围 长春至吉林城际铁路工程 CJCJ-1 标段第二工区 DK9+508-DK10+230 段 CFG 桩基工程;范围和工程任务量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质量、进度、配合情况,结合本标段总体进度有权随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合同工期 (1)施工日期开工日期: 2009 年 月 日开工;(以甲方要求为准) 竣工日期: 2009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2)进度计划乙方按合同工期及甲方的总体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甲方有权根据总体计划调整乙方工期,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增加人员机械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3)因下列暂停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1)乙方擅自暂停、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乙方原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