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0 月一、2012 年 10 月 24 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50 号)。 《办法》指出,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调整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20 号、第22 号同时废止。 二、2012 年 10 月 22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2 年第 73 号)。 《公告》规定,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 16 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 3 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 21 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 20 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 8000 元,即单价 8000 元以内(含8000 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 8000 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 1 件单价 8000 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 1 件单价 8000 元以上的商品。 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1 年第 14 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三、2012 年 10 月 22 日,政部发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2012 年第 70 号)。 《办法》指出,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