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的智力性创造成果,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这种智力的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与识别性标志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按照第一种观点的含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标记,如商标、商号等亦属智力的创造性成果,故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而实际上,固然商标、商号的设计需要智力活动,但一般而言,标记设计本身的创造性成分并不多,还不足以构成通常意义上的智力成果,有些标记如地理标记,更多的是源于地理环境与历史渊源,不能说权利人对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此外,商业标志的根本价值在于其表达上的可识别性而非其创造性,法律保护商业标志的识别性或者特定性,禁止相同相似的标记混淆视听。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更为全面、科学。基于以上认识,并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并非等同于知识产品的刨造者,以及知识产权权利对象的不同特性,.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如下表述: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下特征: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标记,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其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由无形性决定的。由于其没有形体,因此其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共同占有,很难为拥有者所完全控制,因此,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认。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有性即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是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