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 号银监会 2004-8-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