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修订) 为仔细落实国家对部分行业实施通常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法律规范北京地域通常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退付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提升工作效率,依据《中国预算法》、《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税制改革后对一些企业实施“先征后退”相关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要求通知》([94]财预字第 55号)、《财政部相关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通常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要求〉通知》(财监[20XX]110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XX]147 号)等要求,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总 则第一条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北京地域通常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承接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通常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批复工作,监督检验退税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根据北京专员办同意退税文件办理退库手续。第三条实施通常增值税先征后退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域缴纳通常增值税并享受退税政策宣传文化单位及其它享受通常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位(不含再生资源企业,下同)。第四条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XX]147 号)等要求办理。其它通常增值税先征后退事项按相关要求实施。第五条办理通常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必需坚持严格遵照政策,依法审批,法律规范程序,提升质效,强化服务工作标准。 二、审核审批工作程序第六条 资格确定。在财税[20XX]147 号政策要求期内可享受退税政策单位,在办理第一次退税时需填写《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定表》(附表 1),经北京专员办审核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申报资格确定需报送资料包含: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关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中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目录;4.申请退税期内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机关报和...